联系电话
025-52375702
13851792244
自2017.1.1始,全国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8%
≤工资薪金总额*8%
处理方式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申报条件
1.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以下简称“认定范围”)(详见附件)的一种/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有先进技术或较强研发力
3. 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职工总数*50%
4. 《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收入≥当年总收入*50%
5.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当年总收入*35%
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指根据境外单位与企业的委托合同,该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认定范围》中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