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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到创新发展和大众创新创业活动中去,现就有关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省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在职创业是指经本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一)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兼职,通过与专业技术人员修订聘用合同或单独签订协议,就本单位岗位职责履行、兼职工作内容和任务、考核与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予以约定。

  (二)单位可采取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工作,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就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及考核管理、三方权利义务、权益归属与分配等予以约定。

  四、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内)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协议)后,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有关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基本待遇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离岗期限与人事关系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单位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在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手续时应同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离岗人员占用的编制在其离岗期内冻结使用。

  (二)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期间(三年内)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管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并依据此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管理。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离岗期满人事关系处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在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六)合同(协议)约定问题。单位与离岗人员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