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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项目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企业注册未满5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有较强的成长性。

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按所创企业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所创企业进入政府认定的众创空间的,免收两年场地租金。

(3)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支持。

(5)定期组织前往境内外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