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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首次在我市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含技术入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入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通过区(园区)遴选认定的,由区(园区)给予不少于50万元初创扶持;通过市级遴选认定的,由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扶持,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分期拨付。

(2)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场所和 100 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3)定期对入选人才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并提供最高50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4)所创企业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可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5)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作为“321人才引进计划”的改进升级版,入选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办理人才签证、人才居留和来华定居等手续时,享受国家重点引才计划相关便利政策。